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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Q

 

 

 

Q: 什麼情況可以提出申訴?

A: 對於學校之懲處、其他措施或決議,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向學校提起申訴。

 

Q: 提出申訴前,需要準備什麼資料?

A: 在提出申訴前,請先確認目前是否具有學籍,有學籍者,須填寫「學生意見申訴表」,並備妥相關佐證資料;無學籍者,除前述文件外,另須填寫「學生報告書」,以維申訴期間自身就學權益。

 

Q:我被退學了,提出申訴期間,可以到校上課嗎?

A: 當你提出申訴時,須填寫「學生報告書」以保障自身「隨班附讀」的就學權益,故於申訴期間,即便尚未恢復學籍,仍可到校就讀。

 

Q: 是不是只要對於學校有任何想法或意見,都可以提出申訴?

A: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不是提供學生反映意見使用。

依據「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第5條:「本校學生收到學校對其個人生活、學習獎懲處分書或學生會及其他相關學生自治組織受學校獎懲或其他措施及決議後,如有不服,應於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

學生對於學校紙本相關決議結果認為有侵害自身權益亦或不服該項決議,可於期限內以紙本提出申訴請求。

 

Q: 如果對於收到的紙本決議不滿,該如何提出申訴?

A: 收到紙本決議次日起20日內,可至網頁上「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表格下載處下載「學生申訴意見表」填寫申訴請求及意見。

 

Q: 我想申訴,該向誰提出?

A: 根據就讀之校區送至申訴受理窗口。台北校區受理窗口:張中慧、陳安筠(提款機旁資源教室);桃園校區受理窗口:吳佩芬、何幸臨(S212辦公室)

 

Q: 申訴評議結果是怎麼產生的?決議是否公平?

A: 本會設置委員13人及學生代表1人,組織成員包含專任教師、法律、心理學者擔任之,兼行政職及性別之比例也皆有比例規定。會議召開時至少須有二分之一委員出席,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申訴人及關係人到案說明,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撤銷原懲處或相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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